为了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经市政府同意,市人社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决定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这是我市在构建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方面取得的又一个新的突破。
一、补充医疗保险保障人群
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基本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的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二、补充医疗保险的承办单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具体承办沈阳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三、补充医疗保险的待遇期限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期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一致。
参保职工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费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也不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补充医疗保险补偿范围
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后享受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待遇的个人自付部分,不在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内。
五、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比例
自付金额(扣除起付标准) |
补偿比例 |
600元(不含600元)—800元 |
40% |
800元(不含800元)—1000元 |
50% |
1000元(不含1000元)—3000元 |
60% |
3000元以上(不含3000元) |
70% |
六、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
补充医疗保险自
(一)2011年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
1、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范围内的退休人员通过养老金发放银行帐户补偿。
2、其他退休人员和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统一登录市医保局网站办理申办手续。职工个人也可登录市医保局网站办理申办手续。
3、灵活就业人员通过盛京银行医疗保险缴费帐户补偿。
(二)2012年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方式
转外就医、长期居外定点医院住院和外出期间急诊的,由市医保局受理报销业务,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款由人保财险沈阳市分公司拨付给参保人员。
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情况查询方式
参保人员可通过下列方式查询本人2011年及2012年以后的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情况。
1、触摸屏查询。参保人员可通过在市医保局或各分局、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设置的触摸屏,按照系统提示进行查询;
2、医保网站查询。参保人员登录市医保局网站,进入“个人用户”版块查询;
3、自动语音电话查询。参保人员可拨打自动语音电话62167890,根据语音提示查询;
4、医保局业务窗口查询。参保人员可在市医保局或各分局的业务窗口查询。
政策咨询电话:88614973 88614673 62161771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www.syyb.gov.cn)